車輛移用車牌 經查獲雙方車輛均須處以2倍罰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若將車輛牌照借供其他車輛使用懸掛,如果被查獲雙方車輛均將處以使用牌照稅全年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0條規定,車輛之使用牌照不得轉賣、移用或逾期使用。如移用車牌,經查獲將依同法第31條,處以全年度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每輛車領取的號牌均專屬該車所有,不能借供他車使用,也不能懸掛他車號牌,移用車牌除了警方攔檢會被查到之外,稅捐機關在各地架設車牌辨識系統,停車場和停車格也有交查系統,一旦發現車型 、廠牌或顏色和原本登記的不一樣,就會被以移用車牌處罰,請民眾千萬不要心存僥倖。
  民眾對於使用牌照稅有任何問題,可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分機242-24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說服務。(新聞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