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證明11月前到期須重新鑑定者
自動延長效期至年底

  國內疫情升溫,為減少身心障礙者出入醫療機構等高風險場域,並利國內醫院專注防疫,110年10月31日(含)以前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須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於110年5月14日尚未屆滿者,統一自動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並可以原證明繼續享有相關權益,包含已領有之補助。
  縣長徐榛蔚表示,本縣約有一千一百餘位身心障礙者符合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延長,不需主動申請,身心障礙證明效期皆已統一延長完畢!可以原證明繼續享有原有之相關權益及補助,近期會寄出書面通知公文,請身心障礙者毋須擔心!
  社會處長陳加富強調,請民眾接到書面通知後再持通知公文及身心障礙證明至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或花蓮縣政府馬上辦中心,辦理展延紙本註記,以供求職、求學、購票需出示證明等之相關單位查驗。
  另,今年11月1日以後證明效期屆滿,須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若有展延需要,仍需依規定檢具正當理由、國民身分證及身心障礙證明,主動向花蓮縣政府馬上辦中心或戶籍地鄉鎮市公所申請,至多申請延期一次,一次延長60日。(記者張麗英/報導)


圖: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須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期限延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