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環保局增加環保科技園區活化
縣府向花蓮縣議會提案園區租期可延長至20年

  為朝向花蓮環保科技園區永續經營,並達三生一體(生產、生活、生態)之目標,並增加園區活化誘因,花蓮縣環境保護局朝延長租期之方向努力,爰依據工程會專案小組第3次會議「建議花蓮縣政府可依土地法相關程序,報議會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即可放寬租期10年之限制」,期許能藉由延長租期攤平廠商建廠之成本,並利外界瞭解花蓮縣政府活化環保科技園區之決心。
  依據109年「花蓮環保科技園區委託經營管理案勞務採購契約」,訂定履約期限為10年,需符合續約條件者,則得向機關申請續約,每次續約為10年,最多得續約3次,合計為40年,而此次臨時會提案將租期從10年修正為20年,得延長一次,總年限與109年招標文件租期皆為40年。
  縣府已於106年辦理「花蓮縣環保科技園區委託經營管理案」之相關作業,惟因地處花蓮縣中區且快速道路建設進度不如預期,且與全台其他三座桃園、台南、高雄西部3個環保科技園區均設置於既有工業區中不同,所以廠商進駐量產實證區進行建廠生產之意願較低,以致於無法有效形成環保產業聚落,造成園區閒置。
  環保局積極檢討改善,研謀精進作為,並辦理招商會活動行銷園區,甫於110年7月30日在花蓮市福容飯店辦理「110年花蓮縣環保科技園區招商說明會」,提升花蓮縣環保科技園區使用成效,以實體併同網路方式辦理,當日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秘書林傑及環保署廢管處副處長劉瑞祥親臨與會指導,以及共40位以上廠商參與,投資詢問不斷。廠商回饋意見包括「租如果不續約,相關設備或條件無法達成怎麼辦」、「因空廠地建設時間較長,委託經營時限,初期應增長較佳」。
  因花蓮縣環科園區為自民國102年納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活化閒置公共設施管理系統」列管,並由公共工程委員會組成閒置公共設施「花蓮縣環保科技園區」專案小組(以下簡稱專案小組),協助花蓮縣環科園區活化事宜。經工程會110年10月8日所召開閒置公共設施「花蓮縣環保科技園區」專案小組第3次會議,召集中央各部會釐清花蓮縣環科園區不符合促參法、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產業創新等獎勵廠商投資條例。
  花蓮縣環保科技園區109年招標文件中載明審查機制及續約規範,說明如下:
  一、每年依「花蓮環保科技園區委託經營管理計畫營運績效評鑑要點」考評營運績效。廠商每年11月30日前提出「營運管理績效成果報告」,並於考核會議提出簡報說明,其評鑑重點及配分方式依「花蓮環保科技園區委託經營管理計畫營運績效評鑑表」分為:整體營運與管理情形、營運績效、設施維護情形、下經營年度營運計畫等四大面向評分,評鑑為80分以上者,始為「營運績效良好」。未達60分並經機關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機關得以公文通知解除或終止契約,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並將通報公共工程委員會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不良廠商。經審查委員會審查後提出之改善建議,經機關核可後,應納入本計畫契約工作項目辦理。
  二、續約規範參考109年「花蓮環保科技園區委託經營管理案勞務採購契約」原則:需於期滿前6個月檢附成果報告、績效說明與未來經營計畫書供「花蓮縣環保科技園區審查委員會」審核、每年依「花蓮環保科技園區委託經營管理計畫營運績效評鑑要點」考評營運績效,其中至少須11個年度獲總評為「營運績效良好」,且並無重大缺失或不配合機關之事項者,得有優先續約之權利,向機關申請續約,最多得續約1次。(記者張麗英/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