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辦理娛樂活動 符合條件可申請減免娛樂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要課徵娛樂稅。譬如電影院、卡拉OK店、高爾夫球場、網路咖啡店、音樂會等,而娛樂稅之代徵人,為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之提供人或舉辦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舉辦的活動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記得要在活動前向稅捐機關申請減免娛樂稅:
  一、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等公益社團或財團,及其他依法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的組織,如果所舉辦的娛樂收入,全部作為本身事業使用。
  二、舉辦娛樂活動的全部收入,扣除不超過全部收入20%的必要費用後,餘款全部作為救災或勞軍使用。
  三、機關、團體、公私事業或學校及其他組織,對內舉辦的臨時性文康活動,沒有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
  四、文化藝術事業所舉辦的文化藝術活動,經向文化部申請認可,符合文化藝術活動減免規定者,可以檢附核准認可文件申請減半課徵娛樂稅及免徵營業稅。
  民眾如對於娛樂稅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地方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或稅務專線82261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新聞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