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戶籍一經遷出
應改按一般用地課徵地價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因此,辦竣戶籍登記,為土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要件之一。
  該局指出,土地所有權人原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嗣後如因子女就學、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將戶籍遷出,縱然實際居住於該地,仍不符合辦竣戶籍登記之要件,因此依規定必須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於辦理戶籍異動時應特別注意。如有稅務疑義,請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解答。網址:https://www.hltb.gov.tw。(記者張麗英/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