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提報山坡地劃出 中央核定1390公頃面積
縣長徐榛蔚關心農民土地使用權益 指示農業處加強辦理

  花蓮縣政府配合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辦理山坡地劃定作業,今年已獲行政院核定劃出非山坡地面積高達1390公頃,縣長徐榛蔚相當關心農民土地使用權益,特別指示農業處加強賡續辦理,提升農民土地使用成效。
  花蓮縣境內山坡地面積416,960公頃,佔全縣土地總面積462,857公頃之百分九十,所以,山坡地的農牧用地利用,與花蓮縣鄉親生活關係密切,在水土資源保育與開發利用並重之永續發展原則下,山坡地管理與維護是花蓮縣政府首要工作。
  依據水土保持法第三條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規定,屬於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保安林地,及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公、私有土地符合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者或標高未滿一百公尺,而其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者,經行政院核定者,屬於山坡地範圍。
  依據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規定(下稱作業要點),已劃定為山坡地範圍之土地,經過檢討其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其平均坡度未滿百分之五且未在崩塌地或土石流危險溪流影響範圍內,以及區內未曾佈設土石災害防治工程設施且未位於有洪患之虞之坑谷低漥區,是可以辦理山坡地劃出;山坡地範圍內之土地,一旦劃出山坡地範圍,即不受水土保持法之限制,非山坡地範圍之農牧用地或其他用地的開發利用,則無須再依據水土保持法規定擬具水土保持計畫。
  縣府農業處表示,就作業要點規定,山坡地劃定作業是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辦理複審及會勘,農委會是透過最新圖資與科技分析技術,每隔一定期間辦理山坡地劃定通盤檢討,花蓮縣上一次檢討作業是於民國98年,最近一次則是民國110年。對於山坡地劃定作業程序,由各鄉(鎮)公所受理山坡地範圍劃入(出)建議書及現場勘查擬劃入(出)地點,並向縣(市)政府提報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案件,再提報至農委會辦理複審與修正。所以,花蓮縣鄉親對於所有農地或其他用地是否應自山坡地劃出,可以向土地所在地鄉鎮公所提出建議。
  另外,依照農委會110年6月4日農授水保字第1101865252號函公告,花蓮縣境內原有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之山坡地面積為76,676公頃,經檢討變更後面積為75,291.93公頃,經檢討後劃出為非山坡地面積有1390.31公頃,劃入山坡地面積有6.24公頃。
  農業處指出,花蓮縣境內山坡地劃定作業皆依照中央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花蓮縣政府會積極協助鄉親確認所持有土地是否符合山坡地劃出要件,位在山坡地範圍內之農牧用地,縣府也會邀請專業技師團隊積極協助與輔導鄉親開發利用,以達到永續利用原則之目標。(記者張麗英/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