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入後未滿一年再行出售 符合條件者仍可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日前接獲縣民林先生來電詢問,他於半年前向原土地所有權人李小姐買入土地,買入前李小姐曾出租該地,但他買入後自始即供自用住宅使用,並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他沒適用過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果現在出售,可以適用嗎?
  稅務局表示,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適用,須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4條的相關規定,也就是說,簽訂買賣契約的前1年內都沒有出租或營業,而且有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設立戶籍等基本條件是缺一不可的。林先生買入前手曾出租之土地後未滿1年再出售,依財政部解釋,出售前1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包括取得前之情形。所以林先土地如果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適用條件,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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