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申請適用資金匯回專法 勿將自由運用資金用於購置不動產 以免遭稅局補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表示,為引導資金回國促進產業發展,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以下簡稱資金匯回專法)自108年8月15日開始施行,營利事業在2年內申請且在核准期限內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第1、2年分別適用8%及10%之稅率,免依一般所得稅制課稅。匯回金額5%之額度內可自由提取運用,惟請特別留意該部分資金依規定不得購買不動產,違反規定者,國稅局將分別補稅12%及10%。
  該分局說明,營利事業申請適用資金匯回專法,於資金匯回1年內得向經濟部申請從事實質投資,依限完成投資者,可申請退還50%稅款,即實質稅率可降至4%或5%,與一般所得稅制稅率20%相較為低。惟為免匯回之資金用於購置不動產衝擊不動產市場,資金匯回專法明定適用該法匯回之資金應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並依規定從事實質投資、金融投資或存放於外匯存款專戶達一定之年限;至於匯回資金5%可自由運用之部分,依規定於自資金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算5年內不得購買不動產及不動產證券化受益證券,違者經稽徵機關查獲將就該部分資金按20%之稅率補徵差額稅款。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適用資金匯回專法,除了須符合申請適用之相關條件外,尚須特別留意自由提取運用資金不得用於投資不動產及不動產證券化受益證券。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北區國稅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專區」(首頁/主題專區/行政專區/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專區)查詢,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竭誠提供服務。(記者張麗英/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