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調解筆錄、和解筆錄、調解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應繳納印花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持法院判決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無須貼用印花稅票;若持有是法院作成的調解筆錄或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則應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說明,依據印花稅法規定,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又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
  因此,民眾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該項憑證非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不具有契約性質,故非屬印花稅法規定的課徵範圍;若持有是調解筆錄、和解筆錄、調解書,因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的憑證,具有契約性質,則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
  民眾如對以上事項欲進一步了解或尚有印花稅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8226121分機13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說服務。(記者張麗英/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