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遇跨年度請注意土地增值稅移轉申報期限

  民眾林小姐於109年12月31日訂定契約出售土地,最遲應於何日向稽徵機關申報才能適用109年度公告現值呢?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若逾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始申報,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所稱「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應計入訂定契約之日並計算至30日止。所以,林小姐最晚應於110年1月29日至稽徵機關申報,才能適用109年度公告現值為申報移轉現值。
  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現在正逢跨年度,請特別注意土地移轉申報期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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