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車輛違章 處分對象仍為所有人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所有人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卻將車輛借供他人使用,如因此使用公共道路遭查獲,依規定會仍以車輛所有人為處罰對象。
  稅務局指出,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逾期未完稅之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遭查獲,除責令補稅外,以車輛所有人為處罰對象,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而所謂的「使用公共水陸道路」,包含動態行駛及靜態停放在道路、巷弄、或路邊停車格等,都是使用公共道路的態樣,該局籲請車輛所有人,應如期繳納使用牌照稅,以免因一時疏忽被補稅處罰。
  民眾如有其他疑義,可利用免付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或撥打該局總機03-8226121分機242至248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記者張麗英/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