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智隆促速修訂花蓮偏遠地區建築管理法

  中華民國91年11月13日,花蓮縣政府訂立之『花蓮縣偏遠地區建築管理辦法』(下稱建築管理辦法)立意良善,然而經過將近二十年,各鄉現況早已有所改變,而且中央政府亦不斷推出各種解決人口過度集中與發展失衡的政策(如近年來,中央政府力推之地方創生)。為使建築管理辦法符合實況並促進花蓮縣原偏鄉發展,花蓮縣政府應盡速修訂『花蓮縣偏遠地區建築管理辦法』,適度放寬建築技術規範適用標準以及簡化程序,以利縣府相關單位施行建築管理並讓在外發展的縣民有意願且有能力迴留,進一步落實原偏鄉的居住正義。
  一、國土計畫法刻正進行第三階段的規畫,各縣市政府都依現況及劃設原則進行規劃。功能分區與土地利用的重新劃設以及重新編訂,可以有很大程度上解決原偏鄉地區建築物不符合目前使用地類別的問題。解決使用地類別問題之後,地上之建築物管理的辦法也必須與時俱進,適度放寬建築技術規範適用標準並輔導原偏鄉的縣民(族人)家屋建物合法化,如此才能同時解決目前許多建築管理上的困擾及促進發展的可能性。分項說明如下:
  (一)建築物不合規的問題有了解決的曙光。許多縣民(族人)或不諳法規,有感於法規繁雜,或無法支付建築簽證之規費,便沒經過程序申請建照,致違規問題屢見不鮮。經過修訂後,縣民(族人)即可依更為貼近現況的建築管理辦法補正程序,獲得合法建照。於縣政府管理角度而言,更便於管理。
  (二)簡化程序且適度放寬標準後,可以有效降低蓋房子的成本,能提高縣民(族人)新蓋房子的可能性或房子合法化,讓想在家鄉安居樂業的族人可以迴留,住的安心,增加原偏鄉發展的機會。
  (三)多元鄉鎮建築的特色:適度放寬建築標準後,族人更有意願構築具有文化傳承意義的原住民家屋或紀念性建築物,豐富景觀特色。
  二、原偏鄉集住區的土地利用相當密集,有許多建物是被圍在其他建物之間,因而必然有房子(或建築基地)是未臨接道路,但居民是有通路可以進出的。這種情況在原鄉地區不可謂不少。但是,若依建築法之規定,這樣的土地是無法利用來蓋房子。如此法規若無放寬,就會讓許多縣民(族人)只能望著自己的地、看著別人的屋興嘆,殊為可惜。
  三、依建築法第四十二條暨九十九條之一之規定及內政部營建署的諸多函釋,都指稱如有簡化之需求,自得納列縣市政府之建築管理辦法訂定之,以符合原偏鄉地區之建築管理使用需求。
  四、參照臺中市「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偏遠地區簡化建築管理辦法」,條文中有建築基地免臨道路之規定,花蓮縣政府應可視原鄉現況參處。
  五、依照建築管理辦法第二條,目前實施的範圍有6個鄉,為豐濱鄉、秀林鄉、萬榮鄉、卓溪鄉、瑞穗鄉、富里鄉。若依內政部『偏遠地區』的定義,花蓮縣各鄉大都屬於偏遠地區,均是原鄉地區。因而,建築管理辦法是否能再擴大,將其他鄉納列為實施範圍,花蓮縣政府建設處及原民處應進行評估。(記者張麗英/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