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未如期繳納者 依法可移送執行

  日前縣民陳小姐電話反映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傳繳通知書時,才知道自己109年期房屋稅未繳納,主張自己根本沒收到繳款書,質疑送達的合法性。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因民眾不在,無法會晤當事人,又無同居人、受雇人或大樓管理員可收受時,依規定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稅務局進一步提醒民眾,住居所門首或信箱中,如貼有或置放郵局寄存送達通知單,請儘速前往郵局領取繳款書,並如期繳納。也就是說,當繳款書寄存郵局時,依規定已發生合法送達效力;若逾期尚未繳納,除加徵滯納金之外,即可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如您對欠稅執行仍有疑問,可洽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分署,或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號或總機03-8226121轉192至194號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記者張麗英/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