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礦業定暫時狀態處分敗訴 花蓮縣府:礦石稅送議會審議合法

  花蓮縣政府於23日收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福安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之「行政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換言之,縣府提出110年度礦石稅自治條例草案予議會審查並無違法,亦不受縣府與福安礦業公司間爭訟案件拘束。
  縣府表示非常遺憾的是,單單一家礦石開採業者也就是福安礦業公司藉由諸多興訟陳情行為,已延誤議會對礦石稅的審查,非但可能造成花蓮縣公庫好幾億元的重大稅收損失,更讓這段空窗期間,礦石開採業者可以在花蓮縣境內恣意採礦而免繳稅,實在是不利花蓮縣財政及環境保護永續發展。
  法界人士表示,所謂「定暫時狀態處分」,係福安礦業公司向法院聲請之要求法院判命「花蓮縣政府不得於本案訴訟(即福安礦業最新提起之退稅訴訟)判決確定前,違反最高行政法院確定判決(即每噸70元之稅率),向花蓮縣議會提出礦石特別稅條例提案。」但福安公司此一行政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請求遭行政法院駁回,證明了花蓮縣政府向花蓮縣議會提出110年礦石稅自治條例草案有其正當性,且與先前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無關,業者利用興訟阻撓礦石稅自治條例草案之審查,導致該草案無法送進大會一讀,在法律上恐有十分嚴重之瑕疵。
  縣府指出,議會於10日程序委員會後發布新聞稿中表示,福安礦業公司已向法院聲請行政定暫時狀態處分,要求法院限制縣府向議會提出自治條例草案之權利,就算議會程序委員會將縣府提案納入議程,「到時候若台北行政法院准予處分之裁定下來,恐怕縣府也必須撤回本案」,現在法院判決出爐,福安公司敗訴,事實證明縣府完備法定程序將礦石稅自治條例草案送進議會審查係於法無違,議會程序委員會自可召開審查送進大會,而非受到業者無理興訟阻礙審查。
  縣府表示,花蓮縣自民國98年開徵礦石稅以來,礦石稅之徵收早已行之有年,目前全國無論礦石、土石、營建土方等地方特別稅的自治條例,都是按照同樣法源訂定,並經財政部實質審查後同意備查。其他縣市地方特別稅率調整超過前期30%的案例也比比皆是,例如桃園市長鄭文燦任內,105年由每立方公尺10元調整為30元,增加2倍,漲幅高達200%。宜蘭縣在104年調增漲幅100%,苗栗縣也在106年自每立方公尺20元調漲至50元,漲幅150%,都超過30%,顯見特別稅率調整屬地方政府依據地方制度法及地方稅法通則的財政自主權責事項,而且都符合財政部備查的地方稅法通則的規定事項。
  縣府表示,將儘速與議會協調,共同合作健全地方財政,也讓破壞花蓮縣環境的採礦業者繳交一定的稅金,避免過度開採,至於不願意善盡社會責任,於花蓮縣境內大肆採礦卻不願依照自治條例繳稅的礦石業者,勢必引發花蓮縣民不滿,甚至列為不受歡迎的財團企業。(記者張麗英/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