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不打烊 元旦連假稽查豬肉原產地標示

  花蓮縣衛生局守護食安不打烊,為維護消費者健康及選擇權利,因應中央自110年1月1日起開放萊豬進口,於連假期間起持續擴大全面稽查輔導,食品業者應依規定落實正確張貼豬肉原料原產地標示。
  花蓮縣衛生局長朱家祥表示,衛生局自上個月實施全縣地毯式輔導所有業者正確張貼豬肉原產地標示,並應依法需對包裝食品、散裝食品、直接供應飲食場所標示,明確註明豬、牛肉原料原產地(國),另外,業者應以書面或電子畫型式保存來源證明文件(例:發票、收據)5年以上,該文件應載明收貨日期或批號、名稱、凈重容量或數量。
  朱家祥局長亦強調,衛生局自今天元旦(1月1日)起針對民眾關心的豬肉標示新制將執行全面稽查專案,將全面稽查所有肉類食品製造、販售及供應肉類食品的餐飲業者落實張貼肉品原產地標示及分區販售揭露原產地資訊外,也會同步確認進貨憑證是否標示屬實,若未依規定標示或保存來源文件,將依法裁處,請業者切實依規定辦理,勿存僥倖心理。另建議民眾可多選購有合格標章之國產豬,以兼顧美味及健康。
  依據豬肉原料原產地標示規定:自110年1月1日起,含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食品應標示豬肉原料原產地(國)。包裝食品於外包裝標示,散裝食品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以卡片、菜單註記、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辨明之方式擇一標示。若未標示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或25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或標示不實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百萬元以下罰鍰。
  另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9條規定: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來源相關文件,違者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記者吳思怡/報導)


圖:衛生局人員稽查各式肉攤及食品業者。

圖:衛生局人員要求業者張貼肉品來源地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