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保稅捐債權可準用民法及信託法之代位權及撤銷權規定

  立法院於110年11月30日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其中第24條增訂準用民法第242條至245條、信託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解決多年稅捐機關為稅捐保全及欠稅執行,至法院主張代位權或撤銷權時,因實務看法不同而有不同的判決結果。修法後,稅捐機關與一般民間債權人無異,對於惡性脫產或怠於主張權益之欠稅人均得透過訴訟制度保障國家債權。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一般民間債權紛爭中常見的脫產行為、虛設債權或怠於主張權利妨礙債權人實踐債權的情況,在稅捐案件中也是有的,以往稅捐機關提告,司法實務中認為因公法無明文規定,造成稅捐機關能否準用民法規定而有不同的看法,對國家債權徵收及行政工作產生困擾。現今明文增訂準用規定後,稅捐機關為了保全稅捐債權,對於欠稅人故意使財產虛增負擔或是不對第三人主張權益,使國家債權徵收困難,增訂後稅捐機關已可向法院主張準用民法規定,欠稅人虛偽不實的妨礙主張撤銷,對於欠稅人不積極主張的權利代為主張,與民間債權人得主張的權利並無不同。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稅捐之徵收及使用都有合理性及目的性,若民眾有繳納困難,尚有其他方式可以運用(如分期延期),可洽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或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號或總機03-8226121轉192至194號洽詢,將有專人提供解說服務。(記者張麗英/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