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影響檢具證明可延長地方稅繳納期限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 疫情持續延燒,財政部已於(111)年4月26日發布令釋,個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或主辦會計人員,於繳納期間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無法如期繳納者,特延長地方稅的繳納期限。地方稅務局表示,4、5月正值繳稅旺季,因疫情而治療、隔離或檢疫者,4月開徵的使用牌照稅、3至4月印花稅及4月查定課徵的娛樂稅,可延期繳納至5月31日;5月開徵的房屋稅,則延至6月30日。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個人或營利事業的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的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因疫情而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者都可以適用。此外,如有上述這些稅目經核定課徵或補徵的案件(含罰鍰),也可在原訂的繳納期限後20日內繳納。
該局提醒,適用延長繳納的納稅義務人無須事先提出申請,只須在展延期限內檢具主管機關製發的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該局申請並繳納稅款即可,如在展延繳納期限屆滿時,仍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者,也可延長20日繳納,只需在治療、隔離或檢疫結束的次日起20日內提出申請繳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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