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土地繳納地價稅認定的標準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稅法規定,地價稅是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該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就是當年度納稅義務人,應繳納該筆土地全年的地價稅。但法院拍賣土地,如拍定人(即買受人)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在8月31日以前者,該年度地價稅就會向拍定人徵收,即使延遲至9月1日以後再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仍須繳納當年度的地價稅。反之,買受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如果在9月1日以後者,次年度起才由買受人繳納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拍賣土地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認定標準,與一般買賣案件以登記取得為要件不同。依民法第729條規定,因強制執行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務權。又強制執行法第98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換言之,自權利移轉證書核發之日起,拍定人即負有繳納稅捐之義務。
  該局提醒納稅人,如果拍賣取得之土地是作為自用住宅使用,可將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戶籍遷入,並於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9月22日前)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當年度即可適用,以減輕負擔。
  如欲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可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說服務,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hltb.gov.tw查詢相關資訊。(記者張麗英/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