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註銷牌照車輛停放路邊停車格 小心會補稅受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對於未繳納使用牌照稅或逾期檢驗而遭監理單位逕行註銷牌照的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時,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除補稅外再處以應納稅額1或2倍以下的罰鍰。而「使用」公共道路的規定,包含動態行駛及靜態停放車輛,即車輛雖然停放在公路、街道、停車格等,也是屬於使用公共道路的範圍。
  該局進一步說明,交通工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若未於110年12月31日前繳清110年使用牌照稅,於111年1月1日起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補稅外,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至於報停、繳銷、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遭查獲者,除補稅外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稅務局特別呼籲車主注意,若有欠繳使用牌照稅應儘速補發繳款書繳納;車輛如經註銷牌照,記得先至監理機關辦理檢驗並重新領牌,如此才能安心使用公共道路,確保自身權益。
  如有使用牌照稅問題,可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242-24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記者張麗英/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