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其母親所有之土地原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其母親於111年初過世後,迄今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是否仍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說明,繼承人自繼承開始即取得土地所有權,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應由全部繼承人提出申請,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之要件,該未辦繼承土地全部面積才能適用自住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若僅部分繼承人提出申請,只能就其潛在應有部分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土地符合自用住宅規定的繼承人記得在當年度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當年度即可按自住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超過申請期限,則自次年起適用,請納稅人特別注意。民眾如有任何稅務疑義,請撥該局免付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分機182至187;玉里分局:03-8882860分機222、25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新聞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