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記工廠輔導期限111.3.19將屆
請民眾儘速辦理輔導納管事宜

  為解決未登記工廠問題,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案經總統108年7月24日公布並於109年3月20日實施,新增未登記工廠專章,針對105年5月19日以前既有低汙染未登記工廠須於2年內申請納管,3年內提出改善計畫,改善完成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並繳交納管輔導金與營運管理金,有效期限最長20年。
  觀光處長張志翔表示,配合經濟部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縣府已委請「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下稱工研院)」成立單一服務窗口,積極協助本縣未登記工廠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申請納管、提出改善計畫,以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等事宜。並於110年11月10日在工業技術研究院,舉辦「花蓮縣未登記工廠及特定工廠輔導說明會」,邀請專家講授法規、納管申請書及工廠改善計畫撰寫等課程,業者踴躍參加,廣受好評。
  觀光處提醒,未登記工廠符合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2條規定所列條件者,至遲應於111年3月19日前向本府觀光處工業管理科申請納管,業者亦可善加利用工研院提供之免付費諮詢及輔導服務(諮詢專線:03-8246273;諮詢地址:花蓮縣花蓮市精美路18號),獲取所需資訊及建議。(記者張麗英/報導)


圖:縣府委請工研院舉辦「花蓮縣未登記工廠及特定工廠輔導說明會」,邀請專家講授法規、納管申請書及工廠改善計畫撰寫等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