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豐前鄉長曾淑懿涉行賄對手 無罪確定

  花蓮縣前壽豐鄉長曾淑懿被控以5萬元行賄對手,要求放棄參選鄉長。一審判曾淑懿有罪,處4年徒刑;二審逆轉,改判曾淑懿無罪;最高法院駁回檢察官的上訴,全案確定。曾淑懿一審遭判有罪後辭去鄉長,夫婿劉耀宗代妻出征補選,去年4月當選壽豐鄉長。
  曾淑懿民國107年當選壽豐鄉長,但涉嫌在選舉期間透過許姓友人,以新台幣5萬元要求有意參選鄉長的謝姓男子棄選,改選鄉民代表,但遭謝男拒絕。
  一審的花蓮地方法院認定,曾淑懿對於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賄賂,而約其放棄競選,犯罪事證明確,依選舉罷免法判處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250萬元,褫奪公權3年;許姓友人判刑2年,緩刑5年(未上訴而確定)。
  案經曾淑懿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審理。二審認為,謝姓男子針對曾淑懿有無向他提及不要參選鄉長的證詞不一,許姓友人對於曾淑懿拜訪謝男時有無聽到曾女向謝男表達希望不要參選的供述也先後不一,認定全案事證不足,改判無罪。
  檢察官不服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處,4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本報新聞中心/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