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華樂活創意園區開發案 花縣府發聲明

  有關花蓮縣政府與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就光華樂活創意園區開發案雙方合作情形,為保障投資人及需地興辦工業之廠商,縣府聲明如下:
  一、本府與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開公司)間之合作關係,因開發期程屆滿業已終止。台開公司於110年2月1日以110營運部字第000225號函行文經濟部表示,台開公司近期多次與需用工業區土地之需地廠商接洽,相關廠商有急迫之用地需求,要求經濟部促請本府出售園區土地云云。
  惟本府與台開公司間就光華樂活創意園區間之合作開發契約,經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467號及108年度判字第34號等判決確認,開發合作契約之開發期程業已屆滿,期程屆滿後台開公司已無權要求本府出售園區土地,因此台開公司函文請經濟部督促本府售地實屬無據。目前本府未繼續委託台開公司出售園區內土地,有關園區內未出售土地之後續租售事宜,本府已規劃另行委託工程顧問公司協助辦理。
  二、台開公司迄未提供園區開發成本之會計憑證及財務清冊,致使本府無法核付台開公司於110年2月8日在台灣證券交易所之公開資訊觀測站網站,發布有關該公司「公告本公司新台幣18億元融資案」之重大資訊,其中提及台開公司與安泰商業銀行辦理融資新台幣18億元案,係以本府與台開公司合作開發光華樂活創意園區時,由台開公司代墊開發費用之應收債權為擔保品,又稱係因本府未積極辦理公告光華樂活創意園區土地銷售事宜,致使該公司原預計於110年度以償還上開過度性融資案而籌組之聯貸案未能完成云云。
  惟本府與台開公司間之合作開發契約業已屆滿,台開公司已無權要求本府出售土地,故台開公司是否能完成聯貸案與本府是否辦理園區內土地出售事宜無涉。至於台開公司主張對本府有開發成本代墊款之應收債權一事,開發成本之計算必須以台開公司提供開發成本之會計憑證及財務清冊等資料作為基礎進行查核,始可確認開發成本之金額,然台開公司自102年開發期程屆滿迄今,均不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供本府進行查核,因此本府無法確認台開公司對本府之應收債權金額,為保障金融秩序、維護投資人權益,本府特予說明。
  三、呼籲台開公司儘速提供園區內未出售土地開發成本之會計憑證及財務清冊,以利本府結算園區開發成本。
  本案開發期程業已屆滿,本府多次請台開公司提供相關開發成本之會計憑證及財務清冊等資料,以利本府結算與台開公司之合作開發關係。惟台開公司非但未能依本府要求提供前揭資料,反於103年及106年間多次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但台開公司之請求均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台開公司興訟不但無助於解決雙方就園區開發費用之認定爭議,只是徒增雙方時間成本與訴訟困擾。因此,本府在此再次呼籲台開公司儘速提出相關會計憑證及財務清冊資料,以利本府結算雙方合作開發契約,始為正辦。(本報新聞中心/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