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2.0上路 提醒留意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上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表示,自110年7月1日起,營利事業出售其自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適用房地合一稅2.0課稅規定。營利事業當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未自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營利事業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按持有期間規定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稅率為45%;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者,稅率為35%;持有期間超過5年者,稅率為20%。
  該分局表示,為防杜營利事業藉由高報土地移轉現值,墊高土地漲價總數額,以減少交易所得,規避35%、45%的所得稅負,規定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以交易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前次移轉現值所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限,超過部分不得減除,但其屬超過部分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得以費用列支。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2.0課稅規定之土地1筆,該次出售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60萬元,倘其申報土地增值稅之自行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為80萬元,前次移轉現值為50萬元,則甲公司計算課稅所得時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10萬元(出售時之公告土地現值60萬元-前次移轉現值50萬元)。至於自行申報土地移轉現值80萬元超過當次交易公告土地現值60萬元部分,屬當次交易不得自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但該部分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可列為費用。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出售房地辦理結算申報時,務必依相關規定辦理,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記者張麗英/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