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遷出後再遷入 自住用地優惠稅率需重新再申請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如戶籍因故遷出後再遷回原住址,就必須重新提出申請,經重新審核並符合規定後,才能再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該局指出,現行土地稅法規定,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除了不能有出租、營業或經營民宿的情形外,辦竣戶籍登記是必要的條件,原本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雖只是戶籍遷出實際仍住在該址者,仍然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要件。
  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為了維護自身稅務相關的權益,當戶籍因故遷出後再次遷回,如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者,請於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稅務局提出申請,當年度就可享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就得自申請的次年才能適用。
  民眾如有任何地方稅相關疑義,可利用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或撥打總機03-8226121分機182至187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解答。(新聞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