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遷出再遷入 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要重新申請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如戶籍因工作、子女就學等因素遷出後再遷回原住址,必須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後,才能再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現行土地稅法規定,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除了不能有出租或營業的情形外,辦竣戶籍登記是必要的條件,原本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土地,民眾雖然實際仍居住在該址,但是戶籍遷出者,仍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要件。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為維護自身稅務權益,當戶籍遷出後再遷回,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請於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稅務局提出申請,當年即可享用2‰的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則自申請的次年適用。
  民眾如有任何地價稅的疑義,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局電話03-8226121分機182至187;玉里分局電話03-8882047分機222、253,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記者張麗英/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