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中之欠稅 逾5年徵收期間仍得追繳

  日前民眾來電詢問其銀行存款因欠繳105年期使用牌照稅,遭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以下簡稱執行分署)扣押,欠繳的稅捐不是過5年徵收期間就不用繳了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稅法規定,一般的稅捐在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即移送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執行期間超過5年仍可繼續執行,如已聲明參與分配或依破產法規定已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追繳期間最長可達15年。
  稅務局表示,民眾千萬別誤以為稅捐徵收期間只有5年,想藉由期間之經過規避應納稅捐。事實上,欠繳的稅捐雖已超過5年,但只要在5年內已移送執行分署,稽徵機關仍得繼續催討徵收。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在接獲稅捐繳款書請務必依限繳納,切勿心存僥倖,認為只要拖過5年即可不必繳納;稽徵機關會在稅捐追徵時效內,只要查有欠稅人之財產或存款,均依法移送執行分署繼續強制執行。
  民眾如有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386969或總局電話(03)822-6121及玉里分局(03)888-2047,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新聞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