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建造完成前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應繳納契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而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契稅。
  該局表示,民眾持憑新建房屋使用執照,除可逕行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之外,如該房屋之原始起造人或變更後起造人因買賣、交換、贈與而非實際出資建造人,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於使用執照核發日起6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連同相關應附證件,向房屋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報繳納契稅。
  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如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匿報或短報契稅,或經舉發查明屬實者,除補繳稅額外,另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民眾如對契稅法令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8226121轉137、138、148洽詢。(記者張麗英/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