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貨車加裝座椅未辦理車種變更 當心受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小貨車加裝座椅變更為客貨兩用車使用,如未依規定向監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並補繳使用牌照稅,視為移用使用牌照,若使用公共道路遭查獲者,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以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是依照監理機關登記的車輛種類及汽缸總排氣量大小定額且按日計徵,在相同排氣量下,客車使用牌照稅額較貨車高。如果擅自將貨車加裝座椅,所有人或使用人應主動向監理機關辦理車種變更手續;如變更後應納較高稅額者,應按日計算補繳差額稅款,如未申請車種變更且未依規定補繳稅款者,一經查獲將被視為移用牌照,稅捐稽徵機關將依法予以處罰。
  民眾如欲進一步瞭解或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386969或稅務專線(03)8226121轉分機242至248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記者張麗英/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