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生活費不課稅 納稅者權利保護最到位

  又到了一年一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季節,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特別提醒,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為19.2萬元,相較109年度每人為18.2萬元,是基本生活費實施以來最大增幅,適用在今(111)年5月份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納稅者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費總額,超過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如為正數即為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再行減除。
  該分局舉例說明,例如陳大君一家4口,家庭成員有陳大君、配偶、扶養3歲及6歲子女各1名,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標準扣除額,則該申報戶基本生活費總額為76.8萬元(19.2萬元x4人),超過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之合計數71.2萬元〔全戶免稅額35.2萬元(8.8萬元x4人)+標準扣除額24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2萬元〕,該申報戶仍有基本生活費差額5.6萬元(76.8萬元-71.2萬元),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徹底落實對於納稅者權利保護,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予課稅之意旨;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記者張麗英/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