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經營網拍 可按住家稅率課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的營業人,如以原供住家使用房屋作為營業登記處所,但實際交易是在網路交易平台完成,經查核屬實者,其房屋仍可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傳統實體店面交易隨著網際網路崛起,交易型態已大量移轉至網路平台,甚至許多店家或是斜槓經營者,也開始在家經營網拍、網路銷售等營業。但在辦理營業登記時,常會使用自用住宅作為營業登記處所,如實際交易在網路上完成,且該房屋未堆置營業貨品,仍可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若該屋有部分面積堆置營業有關貨品,則該部分不屬於住家用範圍,須依其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營業用及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且營業用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稅務局提醒您,房屋稅是依實際使用情形不同,分別適用不同稅率課徵。舉凡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或符合減免要件,均應儘早提出申請,才能及時享受租稅優惠。民眾如有其他地方稅務疑義,歡迎利用地方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記者張麗英/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