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增稅重購退稅 重購與出售土地必須為同一人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有民眾詢問,出售土地為妻一人所有,而重購土地為夫一人所有,是否可以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2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如果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可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所以若本人出售土地再以配偶名義新購土地,因買與賣土地所有權人非屬同一人,無法申請重購退稅。
  該局提醒民眾,土地稅法上規定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必須是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即便是夫妻,稅法上亦認定為不同的納稅義務人,故民眾在購買土地前,若有意辦理重購退稅,應審慎選擇登記何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較為有利。
  民眾如有其他疑義,可利用免付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或撥打該局總機03-8226121分機172至176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記者張麗英/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