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增稅重購退稅 重購地與出售地皆須同一人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2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如果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之餘額者,可以在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範圍內,申請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所以如果出售配偶的土地,再以自己名義買進新的土地,因土地所有權人不是同一人,無法申請重購退稅。
  該局指出,稅法規定重購退稅必須是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即便是夫妻,稅法上亦認定為不同納稅義務人,提醒民眾在購買土地前,最好先做好相關租稅規劃,如有意辦理重購退稅,則應慎重考慮土地所有權人之登記人選。
  民眾如有其他疑義,可利用該局免付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或撥打該局總機038-226121分機172至176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解說。(記者張麗英/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