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已出售 卻收到地價稅繳款書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他在今(110)年8月簽約出售1筆土地,9月已辦竣移轉登記,今年卻還收到該筆土地的地價稅繳款書?
  該局進一步說明,地價稅課徵依規定以8月31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須繳納全年地價稅。所以陳先生出售土地移轉予他人,於9月登記完成,該筆土地在8月31日仍為陳先生名義,因此今年11月地價稅開徵時,仍須繳納該筆土地全年的地價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110年地價稅繳納期間至11月30日截止,尚未繳納稅款的民眾,可利用各種繳稅方式繳納,如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可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就近向地方稅務局、玉里分局或鄉(鎮、市)公所財政(經)課申請補發,以免逾期加徵滯納金,增加額外負擔。
  民眾如有對繳款書所載內容有疑問者,歡迎利用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局電話03-8226121分機182至187;玉里分局電話03-8882047分機222、253,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說。(記者張麗英/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