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故戶籍遷出 縱然有居住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因此,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因工作、就學等因素將戶籍遷出,即使實際上居住該地,仍不符合辦竣戶籍登記之要件,依規定應自戶籍遷出後次年度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並補徵核課期5年內一般用地與自用住宅用地之差額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因個人因素要將戶籍遷出時,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不包括未成年子女)其中一人在原戶籍內,才可以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如因戶籍全部遷出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日後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時,仍須於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逾期申請,次年度起才能適用。
  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可利用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說服務,您亦可利用該局網站https://www.hltb.gov.tw查詢相關資訊。(記者張麗英/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