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標購土地及房屋 都要向稽徵機關申報繳稅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法院拍賣之「土地」,屬土地所有權移轉,應依土地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執行拍賣之地方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會發文請當地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及查詢欠繳的地價稅,並代為扣繳,拍定人不需要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直接持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核發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至地政機關辦理過戶登記就可以了。
  該局進一步表示,如果民眾向法院標購取得的是「房屋」,則需於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填妥契稅申報書並檢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或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未依限申報契稅者,每逾3日,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提醒民眾特別注意申報期限,別讓荷包失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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