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符合夫妻贈與及農地不課徵條件 必須擇一適用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夫妻贈與農地如同時符合夫妻贈與及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條件者,當事人向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須自行選擇適用條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另同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因此夫妻相互贈與之農地,如同時符合上開條文規定,於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時,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夫妻贈與或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條款。另外,特別提醒民眾,選擇夫妻贈與不課徵者,不可同時主張調高前次移轉現值至89年1月28日當期之公告現值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您亦可利用該局網站https://www.hltb.gov.tw查詢相關資訊。(記者張麗英/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