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法拍土地再出售時 前次移轉現值如何認定

  林先生最近取得一筆法拍土地,考慮到將來移轉時土地增值稅負擔問題,向稅捐稽徵機關詢問相關法令規定。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拍定價額為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林先生購買法拍土地時,以高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之價額取得,則以公告土地現值作為申報移轉現值,計算代扣之土地增值稅,以後再移轉時,則以拍定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作為前次移轉現值核算土地增值稅;反之如以低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之價額取得,則以拍定價額作為移轉現值,計算代扣之土地增值稅,以後再移轉時,則以拍定價額作為前次移轉現值核算土地增值稅。該局提醒民眾,拍定價額如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時,依規定應以拍定價額為移轉現值,如果在同一年度再行移轉者,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所以民眾購買時應審慎考慮。
  對於前述內容尚有疑問或需進一步暸解相關規定,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分機172至176洽詢;玉里分局電話03-8882047分機223、226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記者張麗英/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