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與燃料使用費徵收用途跟管轄機關大不同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如何補發汽車燃料費繳款書,且反映為何每年4月和7月都要繳,深感困惑。
  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是地方稅,每年4月份(營業用車輛每年4月及10月份)由各縣(市)稅捐稽徵機關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6條規定負責徵收;而汽車燃料費是由公路監理機關依據公路法第27條規定,於每年7月基於使用者付費的原則發單徵收。
  該局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徵收目的在支應各縣市政府一般性財政需求,汽車燃料使用「費」屬規費的性質而非稅捐,其收入專用於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以用途不同,徵收機關也不同,如有使用牌照稅問題應向所屬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洽詢。該局同時說明各縣市稅務機關無法提供汽車燃料費補單的服務,民眾如有這方面疑問或需補發汽車燃料費時,仍需請向車籍所在地監理站洽詢或申請補發。
  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請撥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96至19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記者張麗英/報導)